近几日,韩日美等世界各国,新冠肺炎疫情有扩散趋势,但我国多省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应急响应等级进行了调整,根据各省的实际情况,将一级应急响应调整为二级或者三级。这是我国新冠肺炎疫情得到进一步控制的表现,各地相应地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也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江苏一级响应调整为省级二级
广西一级响应调整为省级三级
山西一级应急响应调整为二级
辽宁一级响应调整为省级三级
甘肃一级响应调整为省级三级
云南一级应急响应调整为省级三级
广东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下称“应急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为特别重大
二级为重大
三级为较大
四级为一般
特别重大即一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也就是法规要求政府需要依据疫情的实际发展情况,相应地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