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条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修改
一、将 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律师解读:
该修订条款新增了限定情形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内容
对于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在符合以下法定的,严格限定的条件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1)仅针对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 两个犯罪行为 ;
2)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后果;
3)情节恶劣的;
4)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只有同时在符合以上条件时,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对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之一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