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办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案件事实要通过合法的证据予以还原认定,非法证据要予以排除,不能认定。
非法证据是什么?
以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都属于非法证据
- 刑讯逼供取得的言辞证据
- 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辞证据
- 收集程序不合法的物证、书证
非法证据排除的时间节点
发现即应排除,不管是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审判阶段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言辞证据一律排除
- 物证、书证,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排除
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
发现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非法证据提出纠正意见
- 法庭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 被告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排除,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非法证据应当排除的情形
-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 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法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一并排除原则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 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